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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元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3-03-26 来源: 信息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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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元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市工作需要,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创标办)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元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431800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反馈市创标办。

联系电话:3309039,传真:3306079,邮箱:357941007@qq.com

 

附件:《广元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26

 

附件

广元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广元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发布、实施旅游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标准化是指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一系列过程,对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进行统一和规范,建立健全旅游业标准体系,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以实现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广元市旅游局是广元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家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局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旅游局、广元质监局、市委农工办、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广元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监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局的部署,牵头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研究全市旅游标准化相关事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中长期总体规划,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年度重大活动方案;

()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经费预算,每年对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建立健全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对各类评定、推荐、复核检查结果进行审定,对县()旅游局和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监督;

()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行业、省级地方评定性标准和市级区域性地方标准,确定实施单位。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联系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技术委员会和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处理旅游企业对标准评定工作的投诉,对全市通过各类评定的企业执行标准的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广元市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对申报评定的旅游企业进行前期指导和培育;

()组织开展旅游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全市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组织开展各类旅游标准评定和认证工作;

()对各类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定条件的进行评定或向四川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推荐;

()在广元旅游信息网上对评定和认证结果进行公告。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广元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依法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委员会提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

()协助市级地方旅游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标准送审稿在审定前按专业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调查,搜集已颁布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技术研究、负责标准起草技术咨询,开展旅游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建议;

()承担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办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旅游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监督本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和评定权限内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和发布

 

第十条 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区域性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区域性地方标准由提出草案的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提交技术委员会专家审议后,逐级报送四川省、国家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旅游业区域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技术委员会专家审议。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议:

()是否符合广元市旅游标准化体系;

()是否符合广元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

技术委员会认为该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符合要求的,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理由告知项目提出单位。

第十五条 旅游业急需和重点的标准项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议。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提出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委、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委员会下达的立项计划,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起草单位应该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应当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应当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复核;

()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正式报送前,应当送经技术委员会审查。技术委员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各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不应与上一级标准相抵触;

()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认为符合要求的,同意报送至相应审批部门或机构。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广元质监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地方标准的制定,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农工办负责乡村旅游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导向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城区内主要街道、主要节点、景观带、休闲娱乐街区、特色餐饮街、火锅一条街、主要城市节点等旅游公共信息符号相关标准和《旅游城镇建设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各旅游线路规范设置醒目的交通标识牌和《旅游道路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和交通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公园(景点)、游乐园()、所辖旅游厕所、利州广场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社会餐饮、住宿行业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住宿企业卫生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一)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企业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三)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旅游厕所和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四)市国资委负责《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划分》、《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标准及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和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十五)市白龙湖管理局负责白龙湖旅游船舶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十六)市机场管理局负责《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2部分:民用机场》标准及旅游信息咨询中心和旅游厕所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评定等工作;

(十七)市民族宗教局负责《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八)市互联网管理中心负责《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技术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九)市消防支队负责涉旅企业相关消防标准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

其他标准及新颁布标准按标准规定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作为实施标准的主体,应积极贯彻实施各类相关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需贯彻执行。凡在旅游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

()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推行的建议性和政策性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被国家旅游局规定强制执行,或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制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不准向社会提供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在贯彻标准过程中所须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企业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标准解释单位咨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广元市旅游局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及相关部门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定期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真实反应旅游标准化在我市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旅游院校、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和管理部门中选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组成标准实施检查员队伍,实时对旅游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能单独或联合对旅游标准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查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开展督查督办,对全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将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加强明察暗访和效能问责,对工作不在状态、进度缓慢、不能完成创建任务的严格进行效能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县()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对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和推荐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情况纳入游客满意度调查的内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单项目标考核内容,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未全部完成任务的,单项考核不得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将旅游发展基金的10%作为旅游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旅游标准的修订、制定、技术审查、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旅游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应当按要求报送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开展政校合作和企校合作,构建一支既精通旅游业务,又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人才队伍。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府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创建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政策:

()分别对通过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和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评估的进行现金奖励。

()分别对试点企业通过全国、省级、市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评估的进行现金奖励。

()分别对被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进行现金奖励。

()分别对被评定为金盘级、银盘级、铜盘级的旅游餐馆进行现金奖励。

()分别对被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点、旅游购物推荐点的旅游购物场所进行现金奖励。

()分别对制定的地方旅游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区域性地方标准的,进行现金奖励。

()对通过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定的优秀企业标准,进行现金奖励。

()对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现金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扶持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及时为试点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试点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属事业性收费的,按低限标准收取。

()条件成熟的试点企业,及时进行等级初评并推荐上报。

()在试点企业中评选诚信企业,并通过新浪广元市旅游局官方微博、广元旅游信息网、广元日报、广元电视台等对外发布诚信信息。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违反标准或无标准运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不配合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应撤销其当前等级,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其单位评定旅游工作先进的资格,并在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部分值。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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