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动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建设工作,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推进相关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蜀文化和广元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和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及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监测文化旅游经济运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市级(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推动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博物馆和社会文物工作。组织实施
申遗及管理工作。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文化旅游园区、新业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及辖区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督查督办,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订全市文化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广元整体文化旅游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十三)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
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安全播出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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