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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日期: 2019-12-18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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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动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建设工作,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推进相关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蜀文化和广元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和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及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监测文化旅游经济运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市级(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推动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博物馆和社会文物工作。组织实施

申遗及管理工作。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文化旅游园区、新业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及辖区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督查督办,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订全市文化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广元整体文化旅游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十三)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

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安全播出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

2-1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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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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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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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261650


2-6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涉嫌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涉嫌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涉嫌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8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9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0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1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2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3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4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5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涉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6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7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8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39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0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1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2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3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4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5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6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7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8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49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0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1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2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3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4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5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6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7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8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和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59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0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1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2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3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4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5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6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规则,推广和宣传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规则,推广和宣传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7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涉嫌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8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69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0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1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涉嫌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2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涉嫌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3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涉嫌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4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涉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5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6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7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采取退还或退换等措施补偿用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未按规定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换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8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全部内容,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79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0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批准文号或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1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涉嫌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2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3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4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5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6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部门检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7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88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7603


2-89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涉嫌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0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涉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1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7603


2-92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涉嫌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3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4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5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涉嫌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6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经营单位涉嫌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7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艺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8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艺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99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品经营单位涉嫌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0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品经营单位涉嫌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1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品经营单位涉嫌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未出具包括相应内容的书面鉴定、评估结论,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2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3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4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5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堆放、焚烧垃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堆放、焚烧垃圾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6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建设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建设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7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采集遗存文物,或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采集遗存文物,或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8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大遗址历史文化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大遗址历史文化风貌造成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09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乱采、滥挖、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乱采、滥挖、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0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许可,擅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乱采、滥挖、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未经许可,擅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71650


2-111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保护名录中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乱采、滥挖、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侵占、破坏保护名录中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场所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2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对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对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3

序    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4

序    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5

序    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6

序    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7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8

序    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19

序    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0

序    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1

序    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2

序    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3

序    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4

序    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5

序    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6

序    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7

序    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8

序    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29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0

序    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1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2

序    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3

序    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4

序    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5

序    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6

序    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7

序    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8

序    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39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0

序    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1

序    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2

序    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3

序    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4

序    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5

序    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6

序    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7

序    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8

序    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49

序    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0

序    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1

序    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2

序    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3

序    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4

序    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5

序    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6

序    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7

序    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8

序    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59

序    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0

序    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1

序    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吊销导游证,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2

序    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3

序    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4

序    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5

序    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6

序    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吊销导游证,对委派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7

序    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8

序    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69

序    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领队人员收取费用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0

序    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1

序    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2

序    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3

序    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并暂停、取消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暂扣、吊销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4

序    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5

序    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或吊销领队证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6

序    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暂扣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77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表2-178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表2-179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表2-180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表2-181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表2-182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表2-183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威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市旅游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威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需立案的案件交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由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科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旅游执法支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4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5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6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7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8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转播或者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89

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0

1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1

1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涉嫌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2

1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传输方式播放节目或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3

1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5

1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6

1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7

1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8

1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199

1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0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钻探抛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堆放金属、易燃易爆物品或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1

2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2

2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3

2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4

2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5

2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6

2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7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8

2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09

2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0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1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2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3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4

2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5

2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6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产品设计、工艺发生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7

2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8

2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19

2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0

2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完整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从事传送业务,或者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擅自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1

2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2

2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3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4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5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6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7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8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29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0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1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2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3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者建立健全与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4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5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6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7

2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8

2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39

2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新增)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 9-3261650


2-240

2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1

2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2

2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和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者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3

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4

2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5

2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6

2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7

2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8

2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49

2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挠、拖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0

2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1

2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2

2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3

2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4

2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5

2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6

2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7

2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8

2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59

2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播出机构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0

2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1

2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2

2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3

2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4

2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5

2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6

2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妨碍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7

2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8

2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69

2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0

2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1

2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提供相应业务服务事项,擅自更改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2

2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3

2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4

2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5

2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6

2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7

2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8

2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79

2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广播电视台违反规定超时播放广告、随意插播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调查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广播电视台违反规定超时播放广告、随意插播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调查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80

2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81

2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在公共场所播放、传播或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等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282

2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涉嫌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行政许可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审核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国有县保单位变更后的用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二级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三级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或增加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审批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计算机数量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地址变更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改建、扩建筹建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改建、扩建终审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终审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补证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审批(含港澳台)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含港澳台)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含港澳台)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行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旅行社注销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行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旅行社资格证遗失补发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行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初审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初审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行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责任主体

安全传输保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行政确认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认定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定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认定的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文物定级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定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定级的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社会团体年检初审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前审查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前审查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前审查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文化类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前审查

责任主体

文化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艺术品经营单位注销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艺术品经营单位补证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艺术品经营单位变更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和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序号

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市文物局)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设立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经营单位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行政检查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4.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营业性演出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责任主体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艺术考级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责任主体

传媒管理服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责任主体

安全传输保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际,对担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处罚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监督电话

0839-3261650


行政奖励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安全监督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服务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二条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艺术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文物保护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服务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责任主体

市场管理科(安全监督科)、人事科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文旅厅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报省文旅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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