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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旅游局关于印发《贯彻〈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9-07-23 来源: 信息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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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使我市贯彻《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按照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贯彻〈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川旅发〔2009〕9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贯彻《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意见
2、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名单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广元市旅游局
关于贯彻《旅行社条例》及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意见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5月3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理解新的法规、规章,按照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贯彻〈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川旅发〔2009〕9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旅游局举办的宣贯培训会议精神,就下一步我市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旅行社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旅行社审批权限
受四川省旅游局的委托,我局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申请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审批,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有关事项
(一)换发时间
我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请各旅行社抓紧时间提前完成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证工作。
(二)换证范围
广元市内所有原国际社(入境、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
(三)换证申报资料
1、旅行社书面申请;
2、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合同及保单复印件。
(四)换证申报程序
1、各旅行社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2、我局对旅行社申请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后换证。
(五)根据《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都不再设有效期;
三、旅行社分社、门市部(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证明
(一)备案登记时间
我市旅行社分社、门市部(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与旅行社的重新审核、换证工作同步进行。
(二)备案登记资料
1、分社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社已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3)设立社与分社员工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
(4)分社经营场地和联系方式证明。
2、门市部(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社已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门市部(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3)设立社与门市部(服务网点)员工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
(4)门市部(服务网点)经营场地和联系方式证明。
(三)备案登记程序
1、各设立社向分社和门市部(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备案资料在我局质量规范管理科备案;
2、我局对分社、门市部(服务网点)的备案资料审核合格后,向其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我局统一打印,加盖印章。
(四)根据《条例》规定,分社、门市部(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四、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一)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SC—”加市、州代码,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广元市1号旅行社的许可证号码为:“L—SC—H00001)。
(二)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加设立地市、州代码,再加“FS”和三位数序号组成(如成都市1号旅行社在广元设立的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L—SC—A00001—H—FS001)。
(三)门市部(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加“WD”和三位数序号组成(如广元1号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L—SC—H00001—WD001)。
五、旅行社及其分社、门市部(服务网点)名称规范
(一)旅行社名称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字样,限制现有旅行社和新设立旅行社使用其他行业称谓。
(二)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名称原则上不变,若要变更,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再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审核变更经营许可证名称。
(三)旅行社申请核准、登记和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如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的,必须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如:广元国际旅行社在剑阁县设立的分社,其名称为:广元国际旅行社剑阁分社;广元国际旅行社在绵阳市设立的分社,其名称为:广元国际旅行社绵阳分社。
(五)旅行社门市部(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门市部(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如:广元国际旅行社在城区内设立的门市部(服务网点),其名称为:广元国际旅行社南河门市部;广元国际旅行社在旺苍县设立的门市部(服务网点),其名称为:广元国际旅行社旺苍门市部。
(六)经省局请示国家旅游局质监司,服务网点的名称仍坚持用“门市部”(条例里是服务网点),请大家遵照执行。
六、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以及接受登记备案时间
(一)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局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二)我局原则上从2009年7月20日起开始接受省内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社的备案登记。
(三)按照全国和全省的统一步骤,我局原则上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接受外省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社的备案登记。
七、分社和门市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范围
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在其《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上,应根据设立社的申请,明确标明经营、服务范围。
八、分支机构相关限制要求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服务网点)的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行政区划内,不得在区域范围外设立门市部(服务网点)。《条例》实施前在所在地行政区划外设立的门市部(服务网点),设立社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自行撤消。
(二)旅行社分支机构不得再分支机构
(三)旅行社设立分社和门市部(服务网点)应遵守设立地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该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九、关于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
(一)已暂退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在申请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从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银行中选择一家(含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足额存储相应的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额度不低于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储2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及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储140万元),并将签订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二)部分未暂退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在换证同时,来我局申请清退质量保证金,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从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银行中选择一家(含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足额存储相应的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额度不低于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储2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及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储140万元),并将签订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三)旅行社设立分社,其质量保证金应按下列标准缴存在设立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增存5万元;经营国内、入境及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增存30万元。
(四)新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其质量保证金应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额度不低于相应数额的银行担保。
(五)缴纳保证金的数额,按照“老社老办法、新社新办法”的原则办理。即:2009年5月1日后新成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2009年5月1日前成立的旅行社,按照四川省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保证金。
(六)由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旅行社须与提供担保的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书》,银行担保期限由旅行社与银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七)开办担保和续办担保手续,旅行社须将银行担保书原件交给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八)旅行社因新设立、业务变更增存、设立分社增存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因服务质量赔偿划拨、人民法院判决等执行后补交等原因,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交存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银行存单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2:
 
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名单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附件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             )需依法缴纳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
           日起至        月 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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