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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的解读

日期: 2020-12-31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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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20年11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7日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号公告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条例》起草背景

作为川陕苏区核心区域的广元老区,是红四方面军长征出发地,红色资源富集厚重。由于受历史、自然、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部分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目前损毁严重。为了加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必要制定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起草依据

《条例》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

起草中还参照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同时,在起草《条例(草案)》的具体工作中,还参阅了《四川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以及省内外多个设区市依法审议通过的相关立法文本。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分级保护、职责划分、保护规划和经费、专家咨询、保护义务和表扬等内容。保护对象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遗址遗迹。保护原则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责任划分上规定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分市、县区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部分调查认定:规定了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名录管理、名录认定程序、单位个人的建议、发现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处置等内容。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级保护名录。

第三部分保护管理:规定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标识设置、设立保护基金、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责任、修缮、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建设工程选址、工程作业要求、转让抵押、档案收藏等内容。

第四部分合理利用:规定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利用原则、开展教育活动、面向公众提供标识的设置等内容。规定利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该章对在不可移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环境设施的;刻划、涂污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损坏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设施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标识的;破坏、损毁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毁林开荒、采石取土、修坟立碑的;擅自改建、扩建、拆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所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污染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及其环境设施的;擅自迁移、拆除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擅自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第六部分附则:该章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时间。本《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关于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概念

《条例》中所称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要包括1927年—1937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及一直延伸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夕的这个历史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遗址、遗迹。”按照地方立法应当“小而精、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理念,《条例》中提出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的概念,突出了中国共产党对原川陕苏区的坚强领导,充分体现了原川陕苏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在川北广元市传承的这一历史特征。

(二)与烈士纪念设施的关系

在原川陕苏区核心区域的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概念中,尚未全面包含退役军人事务主管的烈士纪念碑、纪念塔等烈士纪念设施。其主要考虑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已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因此,我市凡是涉及到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之事,即可直接适用于该上位法。

二是退役军人事务主管烈士纪念碑、纪念塔等烈士纪念设施,为了避免多头管理,不纳入“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条例管理范围。

(三)事业性收入规定

国有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保护利用工作,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四)关于《条例》解释权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在地方人大,本条例不再明确。

五、《条例》实施后的重大意义

出台本《条例》,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的体现,也是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紧密配合、辛苦工作的成果。作为广元首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了保护对象和保护原则,确定了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认定程序,明确了保护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正确处理好科学保护和正确利用的关系等,将有力推动广元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向前迈步,促使广元红色文物保护力度提上新台阶,促进文物事业蓬勃发展,在全省范围内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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