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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通报

日期: 2025-04-17 来源: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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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来,我市文化旅游执法机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紧密围绕旅游市场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旅游市场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增强旅游企业的自律意识,现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一、广元某培训学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元某培训学校组织研学一日游,收费高于旅行社且无旅行社资质。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远程勘验、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现场检查等方式调查取证。经查,2024年1月,该培训学校与广元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3份《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以“研学”名义组织552人开展一日游活动,按每人288元收费,收客后又以每人160元的价格委托旅行社接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相关负责人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随着研学旅行等活动的兴起,部分非旅行社机构试图借“教育”之名涉足旅游业务。本案中,广元某培训学校虽声称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可从其运营模式来看,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多项旅游服务并收取总价,具备典型的包价旅游特征,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范畴。即便委托了有资质的旅行社负责部分环节,但自身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情况下开展此类活动,仍属违法。这一案例警示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旅游相关业务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许可,不能模糊研学与旅游经营的界限,以保障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二、广元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同一旅游团队旅游者提出不同合同事项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广元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含有“收客年龄:35 - 75(超年龄加100元/人)。行程二十五至三十五岁附加费150元,二十五岁以下450元。此行程为低价购物团请配合,望见谅。特别说明此团拒绝儿童参团”等涉嫌价格歧视内容。经调查,该旅行社在组织某三日游活动时,因旅游者王某某年龄较小,该公司要求其多缴纳500元附加费,且王某某接受的服务和产品与其他游客并无差异。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旅行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旅游者,不得因年龄、职业等因素对同一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不同合同事项,除非能证明提供了更多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本案中,广元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旅游者年龄差异加收附加费,且未提供额外服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旅游企业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合同条款,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公平、健康、优质的旅游服务。

三、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参加的“老挝旅游团” 存在未签合同、工作人员态度差及诱导购物等问题,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参加的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老挝6日游”安排有“大领队”1名,该领队同时承接了3个旅游团的领队服务,因领队未全程陪同旅游者,导致举报人在老挝游玩期间被诱导购买中药打粉,且问题发生后未及时沟通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已移交成都市执法部门办理。

案例评析:案例中的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安排1人同时承接3个旅游团的领队服务,必然无法做到全程陪同旅游者,导致问题发生时无法及时处理,最终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这反映出行业在管理上的混乱,缺乏对领队合理工作量的限制和监管。这不仅影响游客体验,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危及游客安全。旅行社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将游客权益放在首位,在内部管理上,优化人员配置,强化员工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方便的旅游服务。

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乎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和城市的形象。各旅游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选择,如遇侵权行为,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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