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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市场领域“不处、从轻、减处”三张清单

发布机构:市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 2022-01-06 10:51 字体: [ ]

广元市文化市场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适用条件

1

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2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导游人员及时改正,并在未佩戴导游证期间未开展不合规行为;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资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7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8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9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0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11

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1.当事人已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但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

12

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13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个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但配合行政部门自行拆除的

 

 

 

 

 

 

 

广元市文化市场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因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因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初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8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

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及时整改,找回遗失的旅游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未借机牟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

9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许可证》过期时间较短(30日内),具备开放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已暂停营业并申请《许可证》

10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违反本规定1次的,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11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政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违反本规定1次的,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行政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承揽,有设计行为,未实施安装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承揽并实施安装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广元市文化市场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处罚

2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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