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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1-11-25 10:09 字体: [ ]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动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以下简称记录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强化管理,提升绩效,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关键。鉴于我省很多省级传承人年老体弱多病,去世人数不断增加,有些非遗项目面临失传的危险,我省于2018年启动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程(2018-2020)。此项记录工作是我省在全国较早开展,对我省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记录工作过程中,因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也存在职责不清、管理有待提高、记录成果不优等问题。鉴于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取得内容精、质量高、效果优的工作成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四川实际,我们形成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内容,主要从六个方面对记录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记录工作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二)明确了记录工作的定义、范围(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强调在选择记录对象时,优先考虑年龄较大(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不佳等活态实践能力较低,须尽快对其技艺和记忆加以记录的传承人;

(三)明确了记录工作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实施要求(第五条、第六条),强调传承人所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级的,由保护单位负责记录工作执行,保护单位因故无法执行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代为执行,其中口述片访谈时间不得低于5小时;

(四)明确了评估验收记录工作成果的要求、程序、绩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强调验收工作分为通查验收和抽(复)查验收两个阶段,通查验收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实施,抽(复)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按照2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验收标准采取100分制;

(五)明确了记录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档案管理、涉密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将记录工作资料作为重要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六)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强调传承人由于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记录工作的,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三、特色亮点

一是与时俱进。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对记录工作未有“抢救性”表述。《办法》紧密结合文件精神,去掉“抢救性”文字表述。

二是开拓创新。《办法》将记录对象年龄由65周岁统一调整为60周岁,对记录工作成果验收标准采取100分制。这些规定更符合实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具有灵活性。

三是内容丰富。《办法》对记录工作的范围、程序、参与部门职责、成果验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明确,内容丰富,职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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