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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汇总表 (2021年9-10月)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1-11-05 08:50 字体: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广元市利州区威尼斯酒馆(张小敏) 投资人:张小敏 (广)文综罚字〔2021〕第19号 点歌系统中《大逃杀》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2021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到广元市广元市利州区威尼斯酒馆(张小敏)点歌系统中《大逃杀》的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不予处罚 2021/9/6 2099/12/31 2022/9/6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豪玩具批发部,经营者向小玲 经营者:向小玲 (广)文综罚告字〔2021〕第29号 发行非法出版物 2021年6月23日,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豪玩具批发部,经营者向小玲发行非法出版物,进货非法出版物(图书)973册,其中58册已发行,915册未发行,非法经营额为1044.04元,违法所得为22.15元。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2.15元,没收非法出版物(图书)915册,并处罚款500.00元 0.05 2021/10/26 2099/12/31 2022/10/26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百合文体经营部,经营者王明光 经营者:王明光 (广)文综罚字〔2021〕第15号 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2021年5月11日,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百合文体经营部,经营者王明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共进货侵权复制品358册,其中159册已发行,199册未发行,非法经营额为7409.18元,违法所得为462.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462.80元,没收侵权复制品199册),并处罚款10000元 1 2021/10/19 2099/12/31 2022/10/19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百合文体经营部,经营者王明光 经营者:王明光 (广)文综罚字〔2021〕第33号 发行非法出版物 2021年5月11日,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百合文体经营部,经营者王明光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进货非法出版物131册,非法经营额共计770.28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出版物(图书)131册 2021/10/19 2099/12/31 2022/10/19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自然人 杨仁秀 (广)文综罚字〔2021〕第28号 发行非法出版物 2021年6月22日,杨仁秀发行非法出版物,进货非法出版物611册,其中66册已发行,545册未发行,非法经营额为1745.76元,违法所得为36.30元。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没收非法出版物(图书)545册,并处罚款500.00元 0.05 2021/10/20 2099/12/31 2022/10/20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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