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积极构建良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格局,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2〕40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牵头推进工作机制。完善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文化旅游推进工作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全市文化(含广播电视,下同)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工作组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工作组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原则上每季度召集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能的市级有关部门,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确定1名日常工作联络员。
(三)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考核力度。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纳入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按照《广元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对县(区)政府进行考核,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D级的,督促限期整改。
二、压紧压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
(一)县(区)政府工作职责。县(区)政府负责领导本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提升综合监管质效。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指导、监督新闻出版、电影领域执法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侵犯版权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加强辖区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规范场所各类宗教出版物,协同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查处场所内非法宗教出版物。
市委网信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信息的巡查监测。协调处置网上涉违禁、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中强化信用档案综合管理、信用联合奖惩等系统功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监督辖区内无线电台站,加强对广电、高铁、民航频段的日常监测,及时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依法查处“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非法电台站,有效维护全市无线电安全。
市教育局:加强学校日常管理,规范学校教材教辅资料使用,指导学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市公安局: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治安状况,依法打击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查处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淫秽色情表演、聚众赌博、吸贩毒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广播电视设备,插播邪教、“反政治言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查处制作、出版、复制、运输贩卖、出租、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民政局: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开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等工作。
市司法局: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法制化建设,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点查处文化和旅游企业在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对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行业营运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职责会同公安、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客运行为。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按职责分工统筹全市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动,依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歌舞、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旅游、体育、网络信息等领域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打击文化和旅游市场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审批经营等非法行为。监督管理歌舞、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文物经营活动、旅行社及其导游和领队。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持证机构的制作和播出内容进行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的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和医务室、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卫生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卫生许可经营、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无照经营、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查处文化和旅游市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对旅游沿线和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和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城市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公安、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开展相关整治行动。
市体育局:加强对辖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监督管理,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加强邮政发行、流通环节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出版物发行、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检查通过邮政寄递的出版物品,对涉嫌侵权盗版或内容不健康的非法出版物及时协同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查处。
市消防救援支队: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对各文化和旅游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经营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元海关:加强出入境环节出版物和光盘生产设备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出入境行李、邮递物品的查验制度,查缉淫秽、反动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入境的出版物及其他宣传品。负责查处设关地走私非法光盘的犯罪团伙,依法侦办“涉黄”“涉非”案件。
市税务局:监督市内重点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的旅游购物、演艺、食宿等旅游经营单位规范使用增值税发票;依法查处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移动广元分公司、电信广元分公司、联通广元分公司: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域名和互联网协议(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配合开展在线文化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站和应用程序(APP)。
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将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该领域违法违规信息,依托天府信用通平台推送至银行机构供授信管理时参考使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区)、广元经开区要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统筹协调工作制度,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案件协查协办、联合执法、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抓好本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对所辖部门、乡镇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根治和消除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我市文旅形象的突出问题和现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重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完善政策规定。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制定出台涉及天府旅游名县、天府旅游名牌、入境旅游、全城旅游、旅游度假区、文旅融合、营商环境等系列配套政策。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
2 |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进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衔接,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旅游投诉纠纷仲裁、旅游纠纷理赔、旅游消费维权等平台。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3 |
持续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城“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4 |
实施“互联网+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互联网+监管”,促进监管规范化、智能化。依托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市场分析预判和风险跟踪预警,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支持重点县(区)、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及行业协会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济运行监测点,接入共享社会企业监测数据,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数据库。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5 |
健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消除市场壁垒,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6 |
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和评价体系建设,落实综合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及案件协查协办、联合执法检查等制度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7 |
加强市场执法监管。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综合执法责任制,健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章问责”履职责任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考核机制。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8 |
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在线监管行动。建立健全全市以在线文化和旅游平台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监管机制,完善网络巡查、情况通报、约谈警示等制度,推进在线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规范在线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行为。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移动广元分公司、电信广元分公司、联通广元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
9 |
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时段、重点领城和重点区城,统筹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开展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及学生寒暑假等节假日和重点时间段专项督导整治,确保旅游高峰时期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体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元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 |
10 |
建立文旅投诉协作联动快速处理机制。整合全市文化和旅游投诉数据,建立联合分析、快速处理机制。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1 |
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广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托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
12 |
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文化建设,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切实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信用承诺制度,营造文化和旅游市场重信守诺的良好氛围。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
13 |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级评价,严格失信名单管理,按照“应列入、尽列入”原则,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条件的失信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推进失信名单动态管理,研究制定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完善文化和旅游领城信用体系建设。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
14 |
开展质量监测评价。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模型和方法研究,探索建立以游客为中心、符合广元实际的质量监测机制。持续开展广元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工作,为各地提供旅游监管和服务质量数据,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服务质量提档升级。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5 |
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探索建立旅游领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守信情况纳入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资质及等级评定、项目招投标中,进一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
16 |
深入推进文明旅游。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依法依规开展旅游不文明行为惩戒,发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威慑力。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17 |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组织体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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