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康养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调动各类主体发展积极性,增强产业发展动能,推进建设康养旅游胜地,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十条措施》。为扩大社会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提出更多创新性、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2年7月20日—8月8日
二、参与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1969744228@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广元市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邮寄至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路传媒中心文化广电旅游局产业发展科(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广元市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建议)。
3.通过拨打电话0839-3305894,联系工作人员反馈具体意见建议。
三、相关事项
1.为便于后续沟通交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各界人士在电子邮件或信件上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2.我局将在活动结束后汇总相关意见建议,认真组织研究,并就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公示。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7月20日
广元市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康养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文旅康养产业体系,完善提升配套服务,丰富产品供给,积极培育市场,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康养旅游胜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品牌建设
(一)支持创建天府旅游名牌。对新评定的天府旅游名镇、名村、名宿、名品和名导,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培育成功天府旅游名导的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促进新业态发展
(二)支持发展旅游康养新业态。对新建漂流、滑雪、滑草、水上运动、山地户外、低空旅游等新业态、新产品的,并纳入市重点工作范围、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成运营满一年后,给予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提升配套服务
(三)支持发展旅游民宿。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旅游民宿,新建成达到丙级标准并投入运营1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支持在同一行政村新发展民宿聚集区,经营5家丙级以上旅游民宿或符合上述标准房间在30间以上的,且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业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提升旅游交通配套。对在本地新注册成立的旅游运输公司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营资质达到4级以上的给予一次补助5万元,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建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获得3C级等级认定的,给予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给予营地负责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支持开发旅游商品。在本地注册且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专门旅游购物店,且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管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在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在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支持文化旅游演艺。对经批准在广元旅游景区、剧场一次性驻场售票演出20场及以上的大型文化旅游演艺活动,每场补助0.5万元,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投资新建300-800座的小型剧场,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培育市场主体
(七)支持旅行社发展。对在本地注册的,年度组织市外游客入广人数超过5000人次以上,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支持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展活动。
(八)支持规上文旅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进规入统。对首次入库且连续3年在库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从入库第一年起,按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与《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十二条措施》中的第七条政策不重复享受)。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规上文化企业,每季度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200元工作补贴。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8000万元、6000万元、4000万元的规上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九)支持引进知名文旅企业。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文旅康养企业参与广元文旅康养产业发展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五、促进宣传推广
(十)支持企业对外合作交流。经批准同意在重点客源市场开展宣传活动的文旅市场主体,给予每次一次性补助1万元。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推介促销活动的文旅企业,每次给予补助0.1万元。按照《广元市旅游营销优惠政策》,对市内外旅行社开展游客组织、航空包机、高铁专列、旅游直通车等业务进行奖励。
六、落实扶持政策
资金来源。根据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本措施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申报及审核拨付。符合上述补助、奖励政策的主体,自主申报相应补助、奖励资金,经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文化企业及文创产品经营企业经县区委宣传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产业领导小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工作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本措施涉及的补助、奖励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叠的,以及同类获奖(或评定)一年内多次取得的,申报主体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不重复享受。上一年度补助、奖励资金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
监督管理。申报补助、奖励的主体应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主体获得的补助、奖励资金用于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否则补助、奖励予以取消,且已享受的资金如数退还。
本政策试行期1年,从2022年 月 日起至 2023年 月 日结束。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