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6〕42号)和《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广委办〔2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治理能力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适用、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坚持群众需求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丰富市场供给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来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能够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文化体育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有较强的文化体育公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3.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及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主体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三)购买内容。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具体见附件):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共文化体育机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购买机制。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购买目录,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1.选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方式。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合同方式。
2.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拟定购买服务项目,设定服务绩效目标,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将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3.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广元政府采购网、广元新闻网、广元日报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范围和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及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科学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作为服务的购买方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共同开展,各项检查结果须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
6.及时动态调整。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周期。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五)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有机衔接,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用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支付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按照现行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要求进行支付。
(六)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
1.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2.购买主体负责确定本部门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测算项目成本,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严禁转包、暗箱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效果达到预期目标。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禁服务外包、转包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购买主体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公开、购买方式选择、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承接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对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5.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
6.民政部门负责对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向购买主体提供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目录。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承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上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示,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8.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审计。
(七)绩效评价。
1.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2.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完成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3.绩效评价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将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群众参与规模、群众满意度、活动影响力及资金使用绩效等作为量化计分考核主要指标。
4.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三)完善购买目录。根据国家、省发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区也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认真研究本地的公共文化服务购买需求,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购买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广元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广元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推广
(二)公益性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创作、制作和传播
(三)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四)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五)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公益性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制作与传播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制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文化艺术、文物展览展示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公益性文化交流合作项目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普查、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场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公共文化体育机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一)市、县区公共文化体育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辅导与交流培训。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专(兼)职文化辅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培训。
(三)文化体育志愿队伍(者)、裁判员、运动员业务培训。
六、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民办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活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五)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