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2026年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旅游虚假宣传、“以购养游”、层层转包、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无证经营、强迫消费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市、县(区)文旅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一批涉旅违法案件,现通报5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为戒。
案例一: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王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中游国际康养旅行社”“中游国旅”等名称擅自组织健康康养旅游,未签订正式旅游合同,而在行程中联合第三方售卖养生课程。其无资质经营行为,侵害了以老年群体为主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旅游行业公信力。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6月,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柳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某旅行社安排无导游资质的“管家”柳某某随团,在旅游行程中,柳某某超越职责,以导游身份提供向导、讲解等服务,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青川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柳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设立服务网点的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案
四川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边城三省动车+火车6日”的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中,明确载明报价不含“神龟峡画舫+码头大巴摆渡+芭拉胡摆渡车”相关费用,同时标注该三项服务合计168元/人,且注明“必须产生”,实质上强制要求旅游者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四川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1月,旺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四川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四川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西昌攀枝花米易5日游”,在用合同进行宣传招徕时,在《境内旅游合同》关于氡温泉行程安排中有“氡温泉具有保健和医疗功能。氡泉的氡气可进入体内,通透到神经组织内部调整神经功能,具有催眠、镇静和镇痛作用,对神经炎、关节炎有良好疗效”宣传疾病治疗的描述内容。四川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4月,剑阁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四川某玩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乔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