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游客因突发个人原因临时取消行程、要求全额退款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一起“泰国7日游”退团投诉案例,清晰解答了“游客临时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必要费用”这一常见疑问,也为广大游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与消费提示。
一、案例背景:临行前取消行程,退费争议引投诉
2025年9月,某女士与其家属共同与广元市利州区某旅行社签订“泰国7日游”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于同年10月14日前往。10月1日,某女士以“家中有事”为由告知旅行社无法按约出行,提出取消本次旅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由于双方在退团退费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陷入僵局,某女士随后向当地文旅部门提交投诉,寻求行政调解与权益保护。
二、法律依据:解除合同需扣除“必要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
面对此类旅游合同解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已作出清晰、明确的法律界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里所指的“必要的费用”,并非旅行社可随意设定的金额,而是具有明确范围与判定标准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旅行社为履行旅游合同,已向第三方(如航空公司、境外酒店、当地地接社、车辆租赁公司等)支付,且因行程取消无法通过协商、退款流程追回的费用,例如已预订的国际机票定金或全款、酒店房间预付款、地接服务定金、旅游车辆租赁押金等。这些费用是旅行社为保障行程顺利开展已实际投入的成本,若因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无法收回,理应由提出解除合同的游客承担。
结合本案,某女士在旅游行程出发前单方面提出解除旅游合同,需依法承担旅行社已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必要费用。最终,经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介入调解,旅行社向某女士出具了已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付款记录、第三方拒绝退款的说明等),在扣除上述无法追回的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款”足额退还给某女士,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三、消费提示:提前规划、理性履约,避免陷入退费误区
在参加旅游活动前,务必充分结合自身工作、学习、家庭等实际合理规划,避免因时间冲突导致行程被迫取消。尤其对于临近出团日期的“尾单旅游产品”,虽可能存在价格优势,但更需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切勿因低价盲目下单。旅游合同签订后,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游客应树立“合同履约意识”,非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过错等法定情形,不要随意提出解除合同。
需特别注意,“没有实际出行就应该全额退款”是典型的认知误区。即便游客未实际参与行程,但若旅行社已为履行合同支付必要费用且无法追回,游客仍需承担该部分成本。若因个人原因确需解除合同,建议第一时间与旅行社沟通、协商,减少必要费用的损失;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文旅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而非一味要求“全额退款”。
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