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记者王晓鸥)省旅游局昨日透露,随着《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我省就旅游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事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行程及标准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方面对2002年版合同进行了修订。新版的《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和《四川省出境旅游合同》正式出炉,并向全省各旅行社推荐使用。
在新版合同的“使用说明”一项里明确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旅行社因故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时,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合同在“行程标准”、“住宿标准”、“购物安排”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主要游览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游览时间以小时填写;同时,购物次数每日不超过一次,每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双方约定时间,停留时间也要求以小时填写。
省旅游局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随意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万—50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