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广元?剑门关旅游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
2011-04-10  来源: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和管理金穗广元·剑门关旅游卡(以下简称“剑门关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金穗剑门关旅游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剑门关卡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和广元市旅游局联合推出的,依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加载旅游服务信息和具有消费优惠折扣功能的联名卡。

    第三条 广元市旅游局负责剑门关卡发行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广元市旅游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负责剑门关卡的设计、制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民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的所有营业点购买。

    第四条 剑门关卡具有存取款、购物消费、转帐结算等人民币支付功能,具备在加盟旅游会员单位用卡定点购物、娱乐、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优惠功能。

    第五条 剑门关卡的各项旅游消费优惠功能,由广元市旅游局、广元市商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组织发展加盟会员,在指定旅游消费项目中向剑门关卡持卡人提供。加盟旅游企业名录及其优惠项目等详细内容通过相关渠道发布。

第二章 发行和使用

    第六条 剑门关卡发行对象为广元市民、广元籍在外工作人员、浙江及黑龙江援建省市民,且限定一人只能申领一张。

    第七条 剑门关卡为个人型旅游年卡,时间由申领之日起,次年同月同日止,价格为每张100元,年卡在办理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应遵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该卡,按《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申领剑门关卡,申请人应签署持卡人授权扣款书,向广元市景区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旅游服务年费,该项费用由农行代理收取。因持卡人帐户余额不足,逾期未足额缴纳服务年费的,暂停使用金穗中原旅游卡旅游消费优惠功能,直至缴清为止,但在该卡片存续期间不影响其作为普通借记卡的使用。

    第九条 剑门关卡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限次数到广元辖区内所有售门票景区景点参观、游览;年卡仅含景区门票,不含讲解、导游、索道和景区内交通等其它消费项目。

    第十条 剑门关卡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剑门关卡如遗失或被窃,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立即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挂失、换卡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管理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十二条 任何人伪造、变造剑门关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剑门关卡或冒用他人剑门关卡进行诈骗的,广元市旅游局将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持卡人违背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广元市旅游局造成损失的,广元市旅游局有依法追究持卡会员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事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及有关银行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剑门关卡享受旅游消费优惠项目、加盟会员单位的有关事项和旅游信息服务年费收取的解释权归广元市旅游局。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广元市旅游局,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联合制定、解释和修改,如有调整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办法随项目实施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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